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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55号

王跃、王晓芬申请执行陈凯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跃,王晓芬,陈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跃,男。1963年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王晓芬,女,196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跃之妻。被执行人陈凯,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城关镇。王跃、王晓芬申请执行陈凯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34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