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5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玉被执行人金继明被执行人曾玉秀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秀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朱小玉申请执行金继明、曾玉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成达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