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69号
原告:谢慧兰,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震,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霞,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刘军,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慧兰诉被告李霞、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慧兰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慧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慧兰撤回对被告李霞、刘军起诉。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