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第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利,董事长。住所阳原县西城镇金苑小区*栋*单元301。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该公司职工。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以下简称农行阳原支公司)诉被告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