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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第1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与彭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第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利,董事长。住所阳原县西城镇金苑小区*栋*单元301。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该公司职工。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以下简称农行阳原支公司)诉被告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