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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720号

臧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臧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720号

原告:臧某。

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

审判员  王义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