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720号
原告:臧某。
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
审判员 王义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