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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45号

陈晓东与代秀莉、孙朋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东,代秀莉,孙朋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委托代理人刘XX,律师被执行人代秀莉。被执行人孙朋睿。陈晓东与代秀莉、孙朋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代秀莉、孙朋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晓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秀莉、孙朋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晓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代秀莉、孙朋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晓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继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