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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473号

张佳与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佳,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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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张佳。被执行人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李志强。本院立案执行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315号裁决书张佳与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315号裁决书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荷滨

审判员  韩继强

审判员  曲新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