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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97号

邹红忠与许先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红忠,许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7号

申请人:邹红忠,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许先祥,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先祥银行存款50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