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王东明。被执行人马旭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东明、马旭辉追偿权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