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25号
原告:解晓明,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孙胜,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晓明与被告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解晓明负担。公告费420元,由原告解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宁
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
人民陪审员 张世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兆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