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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25号

解晓明与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晓明,孙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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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25号

原告:解晓明,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孙胜,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晓明与被告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解晓明负担。公告费420元,由原告解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宁

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

人民陪审员  张世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兆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