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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825号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25号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