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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9125号

张璐与上海枫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璐;上海枫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9125号=申请执行人张璐,女,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执行人上海枫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孙占胜。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45号张璐与上海枫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枫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枫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庄海舟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