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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238号

李海鹏申请执行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鹏,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鹏,身份证号230228XXXXXXXXXX,男,汉族,,住林甸县XX路10-2号7门被执行人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林甸县职教中心西侧。法定代表人段福臣,男,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字第228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已将所欠申请执行人李海鹏的欠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凡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