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青委托代理人张远保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东庙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林,居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东庙社区居委会柯营村民组。法定代表人石文友,村民组组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兆国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石文友,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文友上诉人刘学青因与上诉人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东庙社区居委会、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东庙社区居委会柯营村民组,被上诉人张国林、叶兆国、石文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学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远保,上诉人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东庙社区居委会、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东庙社区居委会柯营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孙文明,被上诉人石文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买戈良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超
代理
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