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669-2号原告李百仓,男,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被告周瑞兵,男,生于1994年1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仓与被告周瑞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仓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瑞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百仓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瑞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仓撤回对被告周瑞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元,由原告李百仓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