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户平安,男,西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