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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9号

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户平安,男,西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