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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589号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成林、李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成林,李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589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泽俊。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刻。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胡成林,农民。被告李廷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成林、李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于2016年2月2日通知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