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第336号
原告:孙立波。
被告:王秀峰。
被告:魏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立波诉被告王秀峰、魏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3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慧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