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第336号

孙立波与王秀峰、魏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立波,王秀峰,魏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第336号

原告:孙立波。

被告:王秀峰。

被告:魏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立波诉被告王秀峰、魏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3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慧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