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24号原告杨某,农村居民。被告张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婷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