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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24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24号原告杨某,农村居民。被告张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婷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