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734号原告陈某甲,现住农安县。被告陈某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734号原告陈某甲,现住农安县。被告陈某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