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588号
申请执行人:范志勇,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
被执行人:王海芹,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范志勇与被执行人王海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建审民重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正在对其工资账户进行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15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