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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588号

申请执行人范志勇与被执行人王海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志勇,王海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588号

申请执行人:范志勇,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

被执行人:王海芹,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范志勇与被执行人王海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建审民重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正在对其工资账户进行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15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