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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89号

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与钟群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钟群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89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村。经营者傅琳茜,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921224004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8区1幢6号。

被告:钟群徽。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为与被告钟群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