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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810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10号

原告:刘某,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陆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