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44-1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光 辉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修 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