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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261号

陆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61号原告陆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胜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