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61号原告陆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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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61号原告陆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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