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8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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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8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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