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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3478号

李美芬与邢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美芬,邢桂兰,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刘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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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3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芬,女,1953年9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桂兰,女,1950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振忠,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启财,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1号楼10层1019室。法定代表人黄垂显。原审第三人刘琳,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诉人李美芬因与被上诉人邢桂兰、原审第三人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8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

审判长,法官郭菁、吴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中,因原审第三人刘琳陈述与其在一审诉讼中陈述不一致,本院调查取证后认定刘琳在二审诉讼中陈述属实,故本案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程序中对本案基本事实重新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8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李美芬。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郭 菁

代理

审判员 吴 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