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岭,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南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国,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诉讼保全的楼房,由大庆鼎鑫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林甸县XX镇XXXX小区X号楼X单元301(87.55平方米)室楼房三次拍卖均无人参加竞买,现申请人同意第三次流拍的价178181.76元,扣除评估拍卖费9080.50元、税金24589.10元、执行费2573元,以141939.16元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林甸县XX镇XXXX小区3号楼4单元301(87.55平方米)室楼房,交付申请执行人李长岭抵偿工程款141939.16元。申请执行人李长岭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景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彦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林法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岭,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南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国,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长岭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岭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长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朱景恩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