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恢140号

张振超与韩勇、韩兴、韩丰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超,韩兴,韩勇,韩丰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韩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韩丰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超与被执行人韩勇、韩兴、韩丰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胶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55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2016年2月19日本院依职权对(2008)胶执字第2399号执行一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140号。本院已将案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07)胶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