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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终8号

李宪权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宪权,殷折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宪权,绰号“九叔”,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当阳市淯溪镇龙井村,捕前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农民。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雄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折君,又名殷哲军,绰号“老鹰”,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华吉村**组,捕前暂住东莞市长安镇长安中心南街,农民。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盛荣相,重庆君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折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渭中刑一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殷折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5)陕刑一终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重审期间,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又以渭检刑诉字(2015)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宪权犯贩卖毒品罪,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5)渭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宪权、殷折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殷折君给刘文锋(已判刑)讲其“九叔”(李宪权)有一批毒品被困在渭南,急于出售。刘文锋将此情况电话告诉余建智(已判刑),余建智得知情况后,欲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刘文锋让余建智与殷折君联系,余建智得知电话后,直接和“九叔”(李宪权)电话联系,双方约定以每克60元的价格由余建智购买“九叔”(李宪权)在渭南的600余克冰毒。在购买前,余建智根据“九叔”(李宪权)的安排,在渭南火车站出站口附近取得冰毒样品10余克。余建智为完成毒品交易,分两次给中间人刘文锋汇款43000元,但均被该刘挥霍,交易未果。2014年3月19日下午,余建智将从“九叔”(李宪权)处获得的10余克冰毒,带至蒲城县罕井镇,找事先联系好的前狱友蒋二荣(已判刑)联系销路,蒋二荣又将贩毒的事告诉王维(已判刑),王维与吸毒人员孙新鹏约定交易毒品后,该王找蒋二荣欲取毒品,蒋二荣指示保管毒品的刘楠(已判刑)将毒品交于王维。3月20日凌晨1时许,王维在蒲城县罕井镇罕井宾馆一楼大厅,以35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卖给孙新鹏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在孙新鹏处缴获王维给该孙的毒品样品一包。经鉴定缴获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量分别为14.02克、0.20克。2014年3月20日,余建智被抓获后自愿配合抓捕上线“九叔”(李宪权),该余即与“九叔”(李宪权)约定,以39000元购买“九叔”(李宪权)在渭南的这批毒品,“九叔”派刘文锋、刘小平(已判刑)从深圳乘飞机来渭南和余建智交易。3月21日下午,刘文锋、刘小平到渭南开发区凯帝酒店103房间见到要购买毒品的余建智。刘小平按照“九叔”(李宪权)的安排,伙同刘文锋赴大荔县交警队对面大华快捷酒店,刘小平在该酒店203号房马桶后面取到毒品后,二刘返回渭南凯帝酒店103房间,二刘正与余建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毒品疑似物三包,经鉴定,其中两包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量分别为355克、236克;其中一包含甲基苯丙胺(麻古107粒),重量为9.59克。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宪权、殷折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从事毒品贩卖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宪权、殷折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宪权、殷折君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05.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9.59克,贩卖数量大,在公安侦查阶段和庭审阶段,未能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当庭又提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被告人李宪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殷折君在共同犯罪中,是上下联系的纽带,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李宪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殷折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李宪权上诉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宣告无罪。辩护人提出与李宪权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殷折君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李宪权、余建智等人贩卖毒品,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殷折君基于友情而居间贩毒违背常理,其犯罪动机不清;即便殷折君存在居间介绍行为,李宪权、余建智的毒品交易行为与殷折君的居间介绍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只应认定10余克,而非600多克,应系从犯;殷折君能够准确提供李宪权的真实身份信息,构成重大立功;原判量刑有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宪权、殷折君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孙某某证明,2014年3月19日晚11时许,他在罕井镇尧山网吧碰见王维,王维向他打听有谁需要冰毒,并讲要买至少10克,每克230元。他说可以帮忙问一问,他便打电话给蒲城县禁毒大队说了王维卖冰毒的事,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王维。后他根据公安人员的安排,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先稳住王维,在公安人员到达后,他便与王维约定交易时间和地点。20日凌晨1时许,在罕井宾馆一楼大厅,他拿着公安人员给的3500元在罕井宾馆等候。过了一会儿,王维来了,他把钱给了王维,王维正收钱时,公安人员抓获了王维。2、证人温某某证明,她是刘小平的女朋友,她们是2013年8月认识的。李宪权是刘小平的叔叔。2014年3月19日晚,她和李宪权、刘小平在家闲聊,李宪权让刘小平去西安帮其卖毒品、收钱,让刘小平到西安后给其打电话,李告诉刘小平放毒品的地点,将毒品取出后交给陕西买毒品的人,将钱收回。李宪权走后,刘小平讲李宪权让其和一个叫刘文锋的一起去,因为李宪权不信任刘文锋。3月21日下午3时许,李宪权在她家给刘小平打电话,让刘小平到渭南一个宾馆李宪权包的房间的卫生间取毒品。晚上9时许,她给刘小平打电话,刘小平手机关机,她就让李宪权找刘小平。后来,她听李宪权的侄子李折兵讲刘小平的案子还牵扯到一个“老殷”(殷折君)的人。李折兵让李宪权赶紧躲一躲,因为案子是“老殷”牵的线,“老殷”已经被公安人员抓了。因为他是刘小平的女朋友,李宪权、李折兵有啥事都告诉她。刘小平不认识刘文锋,也不认识陕西毒贩,刘文锋和陕西毒贩熟悉。但李宪权不相信刘文锋,让刘小平负责收钱。同时证明,李宪权有好几个手机号码,其中有一个渭南的手机号是1587764****,她的手机有地域显示。2014年4月下旬,李宪权去过陕西找刘小平,她给李宪权交过50元话费。3、蒲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及保存单证明,2014年3月20日,公安人员抓获王维时,从王维处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白色晶体)净重为14.02克,从孙新鹏处扣押毒品疑似物两小粒(白色晶体),净重为0.20克。2014年3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刘文锋、刘小平时,从刘文锋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平安银行、工商银行)2张、手机1部、毒品疑似物3包,净重分别为9.59克、355克、236克。4、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20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经鉴定,对从王维、孙新鹏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分别送检,经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20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经对从刘文锋、刘小平处扣押3包毒品疑似物送检,其中1号检材为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2号检材为白色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3号检材为白色塑料袋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登机牌证明,2014年3月21日,刘文锋、刘小平从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乘航班号HU7872客机到达咸阳机场。6、离港记录证明,2014年1月24日,李宪权从咸阳机场乘飞机到深圳。7、大荔县大华快捷宾馆入住信息单证明,2014年3月21日18时09分,刘小平登记入住203房间,随后又退房。8、调取证据通知及银行卡账户明细证明,2014年3月2日,刘文锋的6212262010008095579工商银行卡通过ATM分两次异地存入20000元,后分七次被取走;2014年3月12日刘文锋的6212262010008095579工商银行卡异地存入23100元,于3月14日、15日分八次被取走。9、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22日至3月21日,刘小平的手机(1342299****)在惠州与李宪权的手机(1587764****)有多次通话、短信记录。2014年3月18日至3月21日,刘文锋的手机(1341267****)与殷折君的手机(1341697****东莞)、余建智的手机(1357260****汉中、1839139****渭南)、李宪权的手机(1587764****渭南)有过多次通话记录。2014年3月2日至3月22日,殷折君的手机(1341697****东莞)与刘文锋的手机(1341267****)、李宪权的手机(1587764****)、刘小平的手机(1343359****)有多次通话记录。2014年3月19日,殷折君的手机(1341697****东莞)与余建智的手机(1357260****)发生数据业务三次。2014年3月20日13时07分52秒至3月23日9时14分31秒,余建智的手机(1839139****渭南)与李宪权的手机(1587764****渭南)通话17次。2014年3月17日18时38分,蒋二荣的手机(1348442****)主叫殷折君的手机(1341697****)一次,通话时长1分11秒。10、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14年3月19日至3月23日,余建智的手机与号码为1587764****的手机(李宪权的手机)有多次短信联系,其内容涉及双方联系交易毒品,约定直接交易人为刘文锋、刘小平,并委托余建智为刘文锋、刘小平购买从深圳飞往陕西的飞机票及二人的身份证号等信息。1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刑一终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文锋、刘小平、余建智因本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3月28日,经余建智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4号(殷折君)就是刘与其贩卖毒品的“老鹰”;经刘文锋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6号(殷折君)就是毒品交易介绍人“老鹰”。2014年6月26日,经刘小平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7号(李宪权)就是派其来渭南交易毒品“九叔”;经殷折君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9号(李宪权)就是“九叔”;经余建智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6号(殷折君)就是毒品交易介绍人“老鹰”;经刘文锋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5号(李宪权)就是派其来渭南交易毒品“九叔”。2014年6月29日,经殷折君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12号(刘文锋)就是委托其给余建智儿子介绍工作的人。2015年6月2日,经温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8号(李宪权)就是“九叔”;经李宪权对10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5号(温某某)就是刘小平的女朋友。13、同案犯刘小平供述,他使用的两部手机号分别是1343359****、1342233****。他和李宪权是在一次吃饭时认识的,他把李宪权叫“九叔”,李宪权的电话是1587764****。2014年3月11日,“九叔”给他打电话讲陕西有一批冰毒约600克左右,问他是否愿意到陕西跑一趟把这些冰毒卖掉,买主已联系好,这批货值39000元,事成之后给他3000元好处费。他因打牌输了很多钱,经济十分紧张就同意了。“九叔”讲3月21日11时40分的航班从深圳飞西安,并让他到宝安机场给一个号码为1341267****的人(刘文锋)打电话一块去,他俩见面后于当天下午2时30分到达咸阳机场,后一个号码为1839139****的陕西人联系了他。他们坐那个陕西人租的出租车来到渭南凯蒂酒店103客房见到余建智,余建智取出3、4万元钱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他就给“九叔”打电话说了情况,“九叔”就让他去大荔取货。他就和刘文锋坐陕西人租的出租车到大荔汽车站,他让刘文锋和出租车司机在汽车站等,他去大荔交警队斜对面一酒店按九叔电话的指示在203房间的马桶后面拿到了货,也就是两包用塑料袋密封好的约600克的冰毒,里面还有一个小袋绿色包装的应该是麻古。后他就给刘文锋打电话,他们返回渭南酒店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了。同时供述,被查获的毒品是“九叔”的,是“九叔”和余建智联系的,他只是按“九叔”吩咐去交易。温某某是他女朋友,她知道“九叔”让他到陕西交易毒品的事,因为在他被抓的前一、两天“九叔”说让他到陕西来卖毒品时,温某某就在旁边,“九叔”让他到西安后给其打电话,他再告诉他毒品在哪,他主要负责收钱,因为“九叔”不放心刘文锋。“九叔”走后,他给温某某讲“九叔”让他去大荔县取毒品。他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九叔”讲有人要给其汇钱,便将他的建行卡借走了。14、同案犯刘文锋供述,2012年,他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叫“老鹰”(殷折君)的人。后来,他和殷折君都开始吸毒,他俩就在一起吸过几次毒。2014年3月份,殷折君给他打电话讲其“九叔”的一批货(冰毒)在渭南市大荔县被困,因为殷折君知道他是陕西人,所以想让他帮忙联系买主。他让“老鹰”问问余建智是否要毒品,“老鹰”讲其和余建智不熟悉,让他问一下。“老鹰”告诉他毒品事情后十天左右,打电话让他去其住处。他到“老鹰”住处后见到“老鹰”和另外一名男子,他们三人闲聊了一会,那名陌生男子走后,老鹰讲那人就是“九叔”。后他就给余建智打电话问是否需要货,并讲这批货价钱很低,并让余建智与殷折君直接谈。后来,余建智给他银行卡上汇了2万元,殷折君提出自己拿到这2万元后,才能告诉余建智取货地点,但余建智不同意,结果他打牌把这2万元输光了,余建智把他骂了一顿,又给他汇了2.3万元。钱到账后,他就去找殷折君,殷折君当着他的面给“九叔”打电话讲钱到位了,让“九叔”把大荔县放货的地点发给其,但“九叔”先要把钱打到一个账户名刘小平的银行卡上,并把这个卡号发给了殷折君,殷折君看了很生气说不管这事了。殷折君向他借钱,他从ATM机上分几次把2.3万元取出,给了殷折君7000元。余建智不断打电话催他要货,他就打电话给殷折君,殷说钱已经给“九叔”交了定金,殷折君把他的电话给了“九叔”,“九叔”便开始打电话和他说交易的事,他把“九叔”的电话又发给余建智,“九叔”就和余建智联系上了。2014年3月19日晚,“九叔”安排他和刘小平一块到陕西负责交易毒品。3月21日,他和刘小平坐飞机到陕西咸阳机场。和余建智联系后,乘坐余建智雇佣的出租车到达渭南开发区凯帝商务酒店。见到余建智后,根据“九叔”的安排他和刘小平从大荔县取回毒品,在凯帝商务酒店103房间与余建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对到陕西与余建智交易毒品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对毒品包装、种类、克数的供述与刘小平供述一致。同时供述,2014年2月份,他和余建智是在深圳一个朋友处吸毒时认识的。余建智的手机号码是1839139****,余建智曾告诉他一个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28480636068517664。余建智给他汇款是汇到他的银行卡上,第一次汇了二万元,他分多次取的,第二次汇了二万三千元,他也是分多次取的。他使用的手机号是1341267****,“老鹰”的手机号是1341697****,刘小平手机号是1343359****,“九叔”的电话是1587764****。“老鹰”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镇分局当辅警,是“九叔”的中间人,也就是联系到他的人,从而联系到了毒品买主。“九叔”的毒品本来是要卖给在陕西的下线的,因陕西的下线出事了,所以毒品一直放在陕西大荔县。(侦查卷三P23-56)15、同案犯余建智供述,2013年底,他在东莞认识了“阿文”(刘文锋)和“老鹰”(殷折君)。2014年3月份的一天,刘文锋给他打电话讲其和“老鹰”在一起,“老鹰”接过电话后讲其“九叔”在渭南有毒品,问其是否要买。因为“老鹰”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当辅警,他想让殷折君把他儿子安排到长安派出所工作,还通过刘文锋给殷折君了3000元。他让先拿些样品看一下,殷折君就把其“九叔”的电话号码给他,他就给“九叔”打电话,“九叔”让他第二天去渭南火车站。后他就给刘文锋打电话问这个事情,刘文锋说事情没有问题。他给“九叔”打电话说好价格每克60元,“九叔”让他先给刘文锋打2万元,收到货后再补剩下的钱。第二天晚9时,他从汉中坐车了到渭南火车站,“九叔”给他打电话让他从渭南火车站靠左约20米处捡一个方便面袋子。他捡起方便面袋子后,用手捏了一下是冰毒。为拿到这批毒品,2014年3月初,他给刘文锋汇了20000元;3月中旬,他又给刘文锋汇了23000元;两次都是用自动存取款机无卡存的。汇款后他一直催着要货,但始终没见,问“九叔”为啥不给他货,“九叔”说自己没有收到钱,不能给货。他就打电话问刘文锋,刘文锋其打牌把钱输了,但给了“九叔”5000元定钱。2014年3月19日6时许,他带着“九叔”给的10余克冰毒样品坐车来到蒲城县罕井镇,找到前狱友蒋二荣,让蒋二荣联系销路。3月20日凌晨4时许,他和蒋二荣在罕井镇家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了。后公安机关让他和“九叔”联系,“九叔”也急于出手要和他交易。3月20日,“九叔”用号码为1587764****的手机给他发短信,内容是和他交易毒品、让阿文和他联系并购买飞机票、刘文锋及刘小平的身份证号码等。3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在渭南市开发区凯帝商务酒店,将“九叔”派来与他交易的刘文锋、刘小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600余克。同时供述,他和刘文锋熟悉,刘文锋是陕西华阴市人,电话号码是1341267****。他通过刘文锋认识了“老鹰”,他们在东莞吃过一次饭。他不放心“九叔”,所以就和刘文锋联系。“九叔”的电话号码是1587764****,是“老鹰”告诉他的。他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39139****、1357260****。在他被抓前的一天,他用蒋二荣的手机给“老鹰”打过电话,质问“老鹰”和刘文锋合伙骗其钱。“老鹰”讲因为刘文锋将他买毒品的钱花掉了,没有给“九叔”,所以“九叔”没有给他毒品。16、上诉人殷折君供述,朋友称呼他为“老鹰”或“老殷”。2012年,他和“九叔”是在东莞市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的,闲聊中知道都是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平安乡人,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他称呼李宪权为“九叔”。陕西人“阿文”(刘文锋)也是在广东认识的,“九叔”和“阿文”经常更换电话号码,具体号码他记不清了。他吸食冰毒,和刘文锋一起吸食过冰毒。2014年3月份,他和刘文锋、“九叔”在一块吃饭时,刘文锋和“九叔”提到毒品的事,刘文锋讲“九叔”有一批毒品在渭南急于出售,刘文锋就想让他参与进来。刘文锋还托他给余建智的儿子在长安派出所安排工作,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其好处费。为此,余建智还请他吃过一次饭。他现在用的手机号码是1341697****,没有用身份证办理。2014年3月20日前几天,他和刘文锋电话联系过几次。17、上诉人李宪权供述,他吸食冰毒,案发前租住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平时靠打零工谋生。刘小平是他侄子李折勇的小舅子,他也认识刘小平的女朋友温某某。他在家排行老九,刘小平把他叫“九叔”。他以前的女朋友是陕西宝鸡人,所以2012、2013年经常去陕西。他去过陕西西安市、宝鸡市、安康市和渭南市富平县,每次去陕西都是坐飞机。他和殷折君是同乡,两人是在东莞一次聚会上相识。2014年3月份,他使用的那个手机号记不清了,被抓前所用的手机号为1576792****,是2014年7、8月份开始用的。因为经常丢手机,所以他经常换手机号码。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听说刘小平在陕西贩毒被抓了。后温某某给他打电话讲刘小平出事了,让他躲一躲。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宪权、殷折君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05.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9.5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李宪权提起犯意,且系毒品的所有人,指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贩毒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殷折君在李宪权提起犯意后,积极联系毒品的购买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贩毒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李宪权、殷折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余建智、刘文锋、刘小平均供述李宪权、殷折君贩卖毒品的事实;证人温某某的证言亦能与余建智、刘文锋、刘小平的供述相印证;提取的同案各被告人之间的多次通话记录以及余建智与李宪权手机联系短信、余建智与殷折君手机在案发前发生的数据业务亦印证余建智、刘文锋、刘小平供述的真实性;且公安机关调取的离港记录证明李宪权在案发前来过陕西;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李宪权、殷折君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李宪权、殷折君系共同犯罪,对殷折君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共同贩毒数量认定;殷折君主动提供李宪权的真实身份信息,属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根据李宪权、殷折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并鉴于涉案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已分别对其作出适当判处,故李宪权、殷折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旭

代理

审判员 孙 涛

代理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忠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