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805号
原告:东莞市承格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美乐居818室。
法定代表人:田俊波。
委托代理人:吴育林,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永福皮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唐阁村工业区2号,经营者黄金城。
被告:黄金城,男,汉族,1939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承格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永福皮厂、黄金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7月至12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交付货物,截止至起诉至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累计216645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61元、保全费1640元,由原告东莞市承格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蕾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