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635号
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翟宗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耕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叙芹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