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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字第187号

王兰英与王正福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兰英,王正福,王桂珍,王正树,王桂芳,王正春,王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王兰英,女,192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黄坪村五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2712202547。被告王正福,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王湾村三组附一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470520253X。被告王桂珍,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王湾村二组附一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210082526。被告王正树,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黄坪村五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412242516。被告王桂芳,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黄坪村五组5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108052580。被告王正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黄坪村五组9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402172517。被告王桂玉,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双丰村三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0703254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英诉被告王正福、王桂珍、王正树、王桂芳、王正春、王桂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兰英负担。

审判员  寇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