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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1159号

许龙与刘荣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龙,刘荣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15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许龙,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刘荣生,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1595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123.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荣生银行存款人民币82718.93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荣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博俊

审判员 郭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博俊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