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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187号

刘明阳诉刘小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明阳,刘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87号

原告:刘明阳。

被告:刘小平。

原告刘明阳诉被告刘小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