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105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乐艳清。
被执行人:傅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傅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傅睿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