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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105执226号

乐艳清与傅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艳清,傅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105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乐艳清。

被执行人:傅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傅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傅睿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