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第1228-1号 原告黄媛,女,壮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谢国强,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黄媛与被告谢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按照原告黄媛提供的被告谢国强送达地址无法向谢国强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为此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宁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