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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268号

张晓沛与张武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沛,张武春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沛,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武春,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晓沛申请执行张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22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