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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1364号之一

徐兴荣与官木春、郭招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兴荣,官木春,郭招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兴荣,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官木春,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招弟,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兴荣与被执行人官木春、郭招弟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另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