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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恢19号

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代码证:66422416-2。法定代表人柯春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住所地:枞阳县。

负责人:章孝求,集团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9)枞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朴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