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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4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高波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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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高波,巴彦县巴彦镇金河村尹家屯。本院依据(2015)巴民督字第151号支付令,依法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申请执行高波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