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549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 薛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敬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