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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446号

原告王振伟诉被告胡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振伟,胡相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446号原告王振伟,被告胡相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伟诉被告胡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振伟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志 鹏

代理

审判员 崔 晓 艳

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荣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