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446号原告王振伟,被告胡相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伟诉被告胡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振伟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志 鹏
代理
审判员 崔 晓 艳
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荣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