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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33号

张成国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国,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地址:楚雄市胜景路汇东胜景北苑10幢。申请执行人张成国依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履行了赔付申请执行人张成国387862.56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在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和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