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杨长海,农民。
被告:宋文春,工人。
原告杨长海诉被告宋文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博晓
审 判 员 孟庆亮
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