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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354号

杨长海与宋文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长海,宋文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杨长海,农民。

被告:宋文春,工人。

原告杨长海诉被告宋文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博晓

审 判 员  孟庆亮

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