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甬宁执民字第26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点点、朱丽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立案执行的(2015)甬宁执民字第264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