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何满才,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菲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国俊。申请人何满才等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菲灵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849-1890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申请人广州市菲灵餐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满才工资13732元。因被申请人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何满才遂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5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3732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的财产已被本院以(2015)穗云法执字第9220号案依法查封并实施评估拍卖,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并实施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依法参与(2015)穗云某执字第9220号案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汉穗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