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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39号

刘泽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刘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