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保178号
申请人:杨方,男,43岁,1972年9月2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
申请人: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吴井办事处佴家湾******。
法定代表人:罗杰。申请人杨方与被申请人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14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14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珂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