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下普坪村安石公路旁。
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浩,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刚,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张建波,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刚、张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查,本案被告身份证登记地址系昆明市石林县。原告作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其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昆明市西山区,故本案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本院均无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王会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 云 来自: